田丽、李爱粘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8执850号之八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执850号之八案件名称
田丽、李爱粘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田丽;李爱粘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8执85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田丽,女,1973年9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被执行人:李爱粘,女,汉族,1966年04月20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爱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爱粘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3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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