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汤耀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9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99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汤耀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汤耀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99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附1号海航保利国际中心35层A户3526室。法定代表人:罗小波。被执行人:汤耀栋,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湘江公证处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湘长湘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995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军强审判员  李 武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岩松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