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汤耀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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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995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汤耀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汤耀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99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附1号海航保利国际中心35层A户3526室。法定代表人:罗小波。被执行人:汤耀栋,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湘江公证处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湘长湘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995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军强审判员 李 武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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