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于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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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379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于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某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37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811号上东街区40号楼。 主要负责人:钱鸿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娜,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告于某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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