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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明、范存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9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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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9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晓明、范存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罗晓明;范存莲;韩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9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晓明,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范存莲,女,1952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韩璟,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罗晓明与被执行人范存莲、韩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6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范存莲、韩璟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罗晓明借款、利息等合计人民币6427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范存莲执行款;再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韩璟住房二套,暂无法处置,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罗晓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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