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文之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星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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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702号案件名称
南通文之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星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南通文之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星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莅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702号申请人:南通文之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巿海门镇永泓花园12幢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53474736C。法定代表人:李丹丹,南通文之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无锡星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巿中山路288-1901内2106、2107、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WKB752C。法定代表人:陈先锋。被申请人:上海三莅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4号楼302-2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CFD06。法定代表人:孙海牧。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通文之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星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莅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文之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星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莅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59663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文之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星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莅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6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费1318元,由南通文之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应丽燕书 记 员 华 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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