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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永胜、梁石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5民初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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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5民初628号
  • 案件名称

    谭永胜、梁石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炎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谭永胜;梁石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5民初628号原告:谭永胜,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被告:梁石华,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原告谭永胜与被告梁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谭永胜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永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谭永胜负担。审 判 员 周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 娟书 记 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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