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某某、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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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38号案件名称
寇某某、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寇某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陕0728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判令:“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二、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寇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为被告寇某某购买的人保寿险幸福保年金保险,附加险险种人保寿险附加聚财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共计30000元保险费及收益归被告寇某某所有;三、原告陈某某存款5005.30元,归原告陈某某所有;四、原告陈某某给付被告寇某某离婚时生活困难帮助费4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五、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寇某某生活困难帮助费40000元的义务,权利人寇某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财产调查,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2706080101109005836531账户内存款2000元,冻结并划拨陈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215元,以上共计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存款2215元。此外被执行人陈某某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目前仅靠经营一家面皮店维持一家人基本生活。2021年9月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予以通报,其确认现阶段被执行人陈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自愿向本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表示等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好转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次日,申请执行人寇某某领取了执行到位的案件标的款2215元(有寇某某领条载卷备查)。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受偿2215元,未受偿37785元。本院认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执行请求权,对申请执行人寇某某撤销案件执行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3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申请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 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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