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有志与李超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665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66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何有志与李超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何有志;李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6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何有志,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超,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申请执行人何有志与被执行人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超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何有志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共计242566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超名下资产如下:1.最近一次银行开户情况查询结果:反馈时间单位有无结果余额可用余额2021/8/20 11:28中国农业银行有800.1302021/8/20 11:00中国工商银行有390.2402021/8/20 11:32中国民生银行有10.1502021/8/20 12:2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8.46-485123.542021/8/20 12:2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8.46-485123.542021/8/20 12:2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8.06-242557.942021/8/21 22:15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0.8302021/8/20 12:2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0-2425662021/8/20 11:32中国民生银行有002021/8/20 11:0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20 11:0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20 11:0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20 11:0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20 11:0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20 11:00中国工商银行有002021/8/20 11:00中国工商银行有002.其他资产: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超名下的公积金、工商、车辆、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资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何有志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渝审  判  员   钟宇斌审  判  员   秦晓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刘陈军书  记  员   肖鸿丹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