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某、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村民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4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445号案件名称
苗某某、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村民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苗某某;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村民组;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某某委员会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445号原告:苗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于某某,丹东市振兴区浪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村民组,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东安民村王家岗组。负责人:刘某某,系该村组长。委托代理人:伊某某,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某某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东安民村五组。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村民组、第三人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某某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赫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玉钰、王晓升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07民申371号 下一篇 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李雨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10143(2021)陕0112执10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