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速橘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靖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9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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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9164号案件名称
陕西速橘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靖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陕西速橘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靖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19164号原告:李靖波,男,199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翼明,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速橘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与白沙路交叉处徐家庄综合楼1层自东向西第4间。 法定代表人:陈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靖波诉被告陕西速橘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靖波于2021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靖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后162.5元由原告李靖波承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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