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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圣权、凤城市绿原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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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19号
  • 案件名称

    谭圣权、凤城市绿原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谭圣权;凤城市绿原食品有限公司;郑翠丽;徐成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谭圣权,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凤城市绿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大堡镇蒙古族乡三官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徐成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翠丽,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成日,男,1952年6月9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住吉林省珲春市。谭圣权与凤城市绿原食品有限公司、徐成日、郑翠丽、徐成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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