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圣权、凤城市绿原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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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19号案件名称
谭圣权、凤城市绿原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谭圣权;凤城市绿原食品有限公司;郑翠丽;徐成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谭圣权,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凤城市绿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大堡镇蒙古族乡三官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徐成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翠丽,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成日,男,1952年6月9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住吉林省珲春市。谭圣权与凤城市绿原食品有限公司、徐成日、郑翠丽、徐成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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