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存成、赵世方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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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658号案件名称
王存成、赵世方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存成;赵世方;梁艳梅;王志义;梁巧娥;韩纪珍;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8658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梁艳梅,女性,汉族。 被告:赵世方,男性,汉族。 被告:王存成,女性,汉族。 被告:韩纪珍,女性,汉族。 被告:梁巧娥,女性,汉族。 被告:王志义,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存成、赵世方、梁艳梅、王志义、梁巧娥、韩纪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9.00元,由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凤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巧霞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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