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喀什鑫隆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122民初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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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2民初1220号案件名称
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喀什鑫隆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疏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喀什鑫隆元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122民初1220号原告: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疏勒县齐鲁工业园沂蒙路**。 法定代表人:吕延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喀什鑫隆元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喀什市阿瓦提乡布尕什9村**** 法定代表人:夏祖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鑫隆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2.72元,减半收取计1376.36元,由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凯丽比努尔·吾斯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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