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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玉、张如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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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975号
  • 案件名称

    吴学玉、张如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吴学玉;张如意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4975号原告:张如意,男,1990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吴学玉,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张如意与被告吴学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意诉被告吴学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经网上电子传票送达定于2021年9月10日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如意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如意负担。  审  判  员     崔光全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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