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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礼、王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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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807号
  • 案件名称

    王世礼、王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世礼;王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王世礼,男,1957年3月28日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王涛,男,198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礼与被执行人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吉052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王世礼借款20万元;二、驳回王世礼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王涛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世礼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涛进行了如下财产调查:1.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8月17日、9月17日三次对被执行人王涛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了总对总查控,除冻结、扣划其在农行账户内的659.9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涛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经传统查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涛履行了报告财产的义务。4.本院冻结了王涛的工资、绩效及住房公积金账户。5.本院依职权将王涛限制高消费。6.本院将扣划的659.9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世礼。7.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王世礼,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王涛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暂时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521执8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金富审判员  丁秀男审判员  田博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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