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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兴发油脂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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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241号
  • 案件名称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兴发油脂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兴发油脂有限公司;彭泽县杨梓兴发棉业有限公司;王勇;王海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彭泽县龙城大道1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AF2XC。法定代表人:曹展兴,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泽县兴发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杨梓镇杨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99452760T。法定代表人:章玉英。被执行人:彭泽县杨梓兴发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杨梓镇杨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78818487X。法定代表人:王**。被执行人:王**,男,汉族,1961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彭泽县兴发油脂有限公司、彭泽县杨梓兴发棉业有限公司、王**、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江西书记员  方纯彬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彭泽县龙城大道1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AF2XC。法定代表人:曹展兴,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泽县兴发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杨梓镇杨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99452760T。法定代表人:章玉英。被执行人:彭泽县杨梓兴发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杨梓镇杨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78818487X。法定代表人:王**。被执行人:王**,男,汉族,1961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彭泽县兴发油脂有限公司、彭泽县杨梓兴发棉业有限公司、王**、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江西书记员  方纯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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