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星星、刘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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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32号案件名称
杜星星、刘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杜星星;刘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332号申请执行人:杜星星,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东,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881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杜星星偿还欠款622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84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东自行和申请人杜星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东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杜星星偿还欠款1万元,剩余款项从2021年11月1日起每季度向杜星星最低偿还欠款5000元直至本案欠款全部偿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840元由刘东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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