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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星星、刘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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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32号
  • 案件名称

    杜星星、刘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杜星星;刘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332号申请执行人:杜星星,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东,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881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杜星星偿还欠款622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84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东自行和申请人杜星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东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杜星星偿还欠款1万元,剩余款项从2021年11月1日起每季度向杜星星最低偿还欠款5000元直至本案欠款全部偿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840元由刘东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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