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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龙、张晓堂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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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056号
  • 案件名称

    何江龙、张晓堂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何江龙;张晓堂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2056号原告张某1,男,生于1960年11月8日,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告何某1,男,生于1986年3月7日,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原告张某1诉被告何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从原告处承包了岐山县XX号XX楼内墙粉刷工程,经2015年12月8日双方结算工程款221200元,被告实际领取工程款279000元,原告超付636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至今。综上,原、被告间形成施工合同关系,被告超额领取的工程款63600元应当返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超领的工程款63600元,并判令被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以636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给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1诉被告何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何某1的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其经常居住地在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该案应移送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庞建军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美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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