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江龙、张晓堂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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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056号案件名称
何江龙、张晓堂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何江龙;张晓堂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2056号原告张某1,男,生于1960年11月8日,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告何某1,男,生于1986年3月7日,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原告张某1诉被告何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从原告处承包了岐山县XX号XX楼内墙粉刷工程,经2015年12月8日双方结算工程款221200元,被告实际领取工程款279000元,原告超付636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至今。综上,原、被告间形成施工合同关系,被告超额领取的工程款63600元应当返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超领的工程款63600元,并判令被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以636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给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1诉被告何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何某1的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其经常居住地在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该案应移送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庞建军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美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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