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滔、杨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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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26号案件名称
张世滔、杨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世滔;杨杰;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26号申请人张世滔,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人杨杰,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世滔、杨杰与被申请人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世滔、杨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交双方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28号荷塘香榭4栋501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世滔、杨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6490.97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世滔、杨杰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28号荷塘香榭4栋501号房屋(产权证书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0191073号,建筑面积:123.0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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