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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仁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3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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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37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仁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仁杰
  • 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5号楼55号。法定代表人:杜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仁杰,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向阳新区。申请执行人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仁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辽07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车辆租赁费1640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9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杜仁杰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采取网络冻结措施。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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