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云、宋爱菊与詹永光、仇红英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7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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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7491号案件名称
孔祥云、宋爱菊与詹永光、仇红英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孔祥云;宋爱菊;仇红英;詹永光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2民终7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云,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爱菊,女,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云(系宋爱菊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永光,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红英,女,195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华(系詹永光、仇红英之子),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孔祥云、宋爱菊因与被上诉人詹永光、仇红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祥云暨上诉人宋爱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詹永光、仇红英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祥云、宋爱菊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詹永光、仇红英的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詹永光、仇红英提供的照片,孔祥云、宋爱菊房屋外窗以及门框外移尺寸与詹永光、仇红英主张的不符。且窗户系走道窗户,封住走道窗根本没有影响詹永光、仇红英家中采光。现詹永光、仇红英并未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影响,且物业公司所出具的文件未加盖公章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詹永光、仇红英的一审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詹永光、仇红英的一审诉请。詹永光、仇红英共同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詹永光、仇红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孔祥云、宋爱菊将上海市杨浦区开鲁二村XXX号XXX室外移的入户门恢复到原始位置,退还占用的公共区域,排除妨碍;2.判令孔祥云、宋爱菊恢复上海市杨浦区开鲁二村XXX号XXX室过道窗的原始状态,退还占用的公共区域,恢复原始过道窗的外观;3.判令孔祥云、宋爱菊拆除安装在过道上的热水器排气烟道,根据消防安全的要求,安装到合适的位置,排除安全隐患。一审审理中,詹永光、仇红英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詹永光、仇红英与孔祥云、宋爱菊系同楼左右邻居。詹永光、仇红英系上海市杨浦区开鲁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孔祥云、宋爱菊系上海市杨浦区开鲁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2019年8月底,孔祥云、宋爱菊在装修其房屋时,将入户门外移(门朝内开),并将过道窗封闭,与外墙平齐。现詹永光、仇红英认为孔祥云、宋爱菊的入户门外移,侵占了公共区域,并对詹永光、仇红英的通行和安全构成妨碍,且孔祥云、宋爱菊将过道窗封闭至外墙平齐,占用了公共面积,改变了使用性质,影响采光和外观,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一审另查明,2020年11月17日,上海殷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督促改正通知书》,内容为:“孔祥云业主你在我单位经营管理的房屋开鲁二村XXX号XXX室灶部位,因改变房屋外貌(封窗),你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项。我单位工作人员已向你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劝你自行改正。现通知你在接此通知之日3天内恢复原状。逾期将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处理。特此通知”,并于当日送达孔祥云、宋爱菊,由孔祥云签收。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詹永光、仇红英与孔祥云、宋爱菊系同楼层左右邻居关系。孔祥云、宋爱菊将其入户门外移,且门把手向外突出,确实会影响詹永光、仇红英的日常通行,并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孔祥云、宋爱菊将其厨房间的过道窗封闭,破坏房屋外貌,亦对采光造成影响,孔祥云、宋爱菊理应恢复原状。詹永光、仇红英要求孔祥云、宋爱菊将其外移的入户门及封闭的过道窗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孔祥云、宋爱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杨浦区开鲁二村XXX号XXX室外移的入户门恢复原状,排除妨碍;二、孔祥云、宋爱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杨浦区开鲁二村XXX号XXX室厨房间的过道窗恢复原状。本案二审期间,孔祥云、宋爱菊提供以下新证据:1.房屋平面图纸,拟证明詹永光、仇红英出入不方便的主要原因是其擅自改变了入户门的开门方向,如按原始方向开门,孔祥云、宋爱菊的入户门并不会对詹永光及其家人出行造成妨碍。2.照片,拟证明封住602室厨房间的过道窗并不会对詹永光、仇红英的采光造成影响。詹永光、仇红英经质证认为,对于入户门的开门方向,孔祥云、宋爱菊已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解决。且孔祥云、宋爱菊入户门外移导致詹永光及其家人出入时会磕碰到602室入户门的门把手,存在危险。对于照片不予认可,封住过道窗对于采光是存在影响的。詹永光、仇红英提供一组照片作为新证据,拟证明602室入户门的原始位置以及过道窗的原始外观,现孔祥云、宋爱菊将入户门外移严重影响601室的通行安全。孔祥云、宋爱菊经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妨害其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孔祥云、宋爱菊将入户门外移以及封住过道窗是否侵犯詹永光、仇红英的合法权利。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孔祥云、宋爱菊入户门外移已超出合理限度,不仅占用业主共有的共同通道且入户门的门把手向外突出,这对詹永光及其家人进出构成安全隐患,同时给詹永光及其家人的生活带来不便,詹永光、仇红英要求对争议部位恢复原状,并无不当。至于孔祥云、宋爱菊封闭的过道窗是否影响采光。本院认为,孔祥云、宋爱菊擅自改变房屋外貌设计,封闭厨房间的过道窗,明显影响过道公共空间的通风及采光,侵害到相邻人詹永光、仇红英的采光权,不利于相邻关系的和睦。孔祥云、宋爱菊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更改入户门及过道窗的行为,未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孔祥云、宋爱菊将入户门及过道窗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孔祥云、宋爱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孔祥云、宋爱菊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赵 俊法官助理 罗 曼书 记 员 任思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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