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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伟、常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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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468号
  • 案件名称

    刘小伟、常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小伟;常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伟(曾用名刘伟),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被执行人常青,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小伟与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826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财产,申请人不要求划拨。3.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企业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4.本院对被执行人常青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常青未履行义务,通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财产,申请人不要求划拨;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企业注册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人谈话并经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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