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来阿沙、喜德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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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执158号案件名称
海来阿沙、喜德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海来阿沙;喜德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2执158号移送执行人:喜德县人民法院,住四川省喜德县。被执行人:海来阿沙,男性,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执行喜德县人民法院与海来阿沙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上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账号上有1268.31元,已依法扣划并支付完成,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川3432执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布吉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依火伍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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