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杰、张振声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32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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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3279-1号案件名称
拓杰、张振声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拓杰;张振声;韩丽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3279-1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神木市XX镇XX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神木市,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被告:拓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小区XX区XX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某、拓某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韩丽负担。 审 判 员 党翠琴人民陪审员 质文明 人民陪审员 文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钊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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