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344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344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德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德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3443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德祥,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张德祥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冀0983刑初53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德祥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开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3.委托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德祥所有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4.被执行人张德祥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号码号牌为津J×××××东风日产牌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5.经委托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张德祥户籍地村民委员会现场调查,张德祥是该村村民,已离婚,劳动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不清楚。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7.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勇审 判 员 刘恩陆代理审判员 刘 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马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10446号 下一篇 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7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