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通泽物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74民终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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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终1192号案件名称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通泽物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陈玉叶;江阴市成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通泽物流有限公司;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裘海平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74民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陈林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裘海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通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陈玉叶,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成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陈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裘海平,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叶,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诉人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博公司”)与被上诉人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吉公司”)、江阴市通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泽公司”)、江阴市成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康公司”)、裘海平、陈玉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友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通吉公司、通泽公司、成康公司、裘海平、陈玉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友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1项中的“并偿付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5489.9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改判为“并支付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自该各期租金到期日起(不早于2021年3月3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2、撤销一审判决第4项,改判为“江阴市通泽物流有限公司、江阴市成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裘海平、陈玉叶对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应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财产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虽然加速到期理论上使被上诉人中通吉公司丧失了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但实际上中通吉公司并未在加速到期之日即2021年3月29日立即偿还全部剩余租金,一旦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各期租金到期日再支付加速到期租金,相当于中通吉公司并未丧失任何期限利益。相反,即使中通吉公司超出合同约定的各期租金到期日仍未支付加速到期租金,也不需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无异于法院判决被中通吉公司利用并变相成为其逃避违约责任的工具。而上诉人反而因为行使加速到期权利而不能要求被上诉人中通吉公司支付该加速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上诉人可获得的总体利益反而减少,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初衷。同时加速到期租金不计收逾期利息亦可能变相鼓励被上诉人中通吉公司迟延向上诉人友博公司支付加速到期租金以获得更多的期限利益,这对上诉人友博公司来讲显失公平。2.根据上诉人友博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通吉公司签订的编号NPLEXXXXXX《融资租赁合同》第九条2.5内容,上诉人友博公司主张加速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但综合考虑,上诉人友博公司调整了上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参考租金自然到期情况下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就加速到期租金,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自该各期租金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上诉人友博公司认为上述方式既可以平衡上诉人友博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通吉公司的利益,也有利于督促被上诉人中通吉公司尽快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各被上诉人均未作答辩。上诉人友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中通吉公司支付全部租金1,585,400元(已抵扣保证金384,600元),截止2020年12月2日逾期利息528.31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585,400元为基数按照年15.4%计算的逾期利息,留购款1,000元;2.依法判令友博公司对租赁设备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通泽公司、成康公司、陈玉叶、裘海平(以下简称四保证责任人)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判令中通吉公司、通泽公司、成康公司、陈玉叶、裘海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一审诉讼中,友博公司调整诉讼请求并放弃留购款1,000元的相关主张为:1.依法判令中通吉公司支付全部租金1,395,889.9元(已抵扣保证金384,600元),截止2021年3月29日逾期利息4,774.44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15.4%计算的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友博公司以拍卖、变卖租赁设备的价值受偿上述第1项诉请;3.依法判令中通吉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4.依法判令四保证责任人对上述第一、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17日,友博公司与中通吉公司签订了编号NPLEXXXXXXB的《买卖合同》,约定友博公司向中通吉公司购买设备(半自动流水线2018),具体设备明细见合同附件:租赁物件明细表,合同约定交付方式为自友博公司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租赁物件购买价款之日,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给友博公司,同时视作租赁物由友博公司适当交付中通吉公司,由中通吉公司予以接收、实际占有和使用,并向友博公司出具《租赁物件接收证书》,并约定购买价款为1,923,000元。该合同后附租赁物件明细表。合同中还载明:中通吉公司因无法提供租赁物的原始购买合同、购买发票、支付凭证等,在此承诺租赁物购买价格为4,106,194.69元,双方协商以此价格作为认定中通吉公司买入租赁物的原始购买价格。2020年8月17日,友博公司(出租人、甲方)与中通吉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了编号NPLEXXXXXX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分为特别约定条款和基本条款。特别约定条款约定:租赁物为买卖合同附件的租赁物件明细表,租赁物成本1,923,000元,租赁期限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租期为24个月,第1期至第8期,每期租金为95,000元,第9期至第16期,每期租金为90,000元,第17期至第24期,每期租金为85,000元;第1期租金给付日为2020年9月19日,以后各期租金给付日:自第1期租金给付日起每一个月之同一日。基本条款约定:第二条:2、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件接收证书》即确认出租人已履行交付租赁物件的义务。第四条:2、如承租人迟延付款,则应承担逾期部分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友博公司有权从中通吉公司每次支付的款项按以下顺序支付:第一顺序: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占有使用费等违约赔偿款项;第二顺序:支付租金、续期租金等租金款项。第九条:1.本合同成立后,承租人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即构成违约:1.1未按期向出租人足额支付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首期租金、租金、保险费、逾期利息等;2.就承租人的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的违约,出租人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2.2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本合同下的全部逾期利息、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留购款及其他应付款项;2.9向承租人追讨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执行费、申请财产保全所需担保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发生的全部维权费用。2020年8月17日,为担保NPLE201149的《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友博公司(抵押权人、甲方)与中通吉公司(抵押人、乙方)签订了编号NPLEXXXXXXGM的《抵押合同》,并由友博公司授权中通吉公司将抵押设备抵押给友博公司,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第六章第9条约定,主合同债务人需要清偿债务而未清偿的,友博公司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第11条约定友博公司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11.1与中通吉公司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1.2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合同后附抵押财产清单与买卖合同附件相同。2020年8月24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动产抵押登记书对上述抵押物进行了抵押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XXXXXXXXXXXXXX。2020年8月17日,四保证责任人与友博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同意就中通吉公司与友博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主合同)项下中通吉公司对友博公司所负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租金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服务费、租赁物占有使用费、留购价款、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保证财产的费用、申请保全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及其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和其他实现保证权的费用。还约定,第三方对主债权担保的增加或减少的,均不减少或增加上述四保证责任人的保证责任。友博公司有权要求上述四保证责任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第三人主张担保物权。同日,通泽公司、成康公司分别向友博公司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决议表明时任所有股东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为中通吉公司向友博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所签署或出具《保证合同》的全部内容。股东会决议分别由通泽公司股东陈玉叶、成康公司股东陈严及肖某某签字确认。2020年8月20日,友博公司向中通吉公司支付1,923,000元。中通吉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并出具《租赁物件接收证书》确认已对该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所有租赁物进行必要测试并予以全部接收。后,中通吉公司向友博公司支付了384,600元的履约保证金并签署了履约保证金同意书,承诺如有违反前述合同约定事项或义务时,同意履约保证金由友博公司没收之,或友博公司有权冲抵未付清之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留购价款、逾期利息、违约金、占用使用费、各项税费、保险费、其他费用等),冲抵顺序由友博公司决定。2020年11月26日,友博公司向中通吉公司寄送《催款函》,要求支付第3期租金及逾期利息95,443.33元。后,友博公司提出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另查明,诉讼中,友博公司、中通吉公司确认:2021年3月29日为租金加速到期日。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25日中通吉公司向友博公司支付380,443.33元。自2020年12月25日后中通吉公司未支付过租金,截止2021年3月29日,中通吉公司到期未付租金为285,489.9元,并已产生逾期利息4,774.44元,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的剩余全部租金(扣除保证金)为1,395,889.9元。一审法院又查明,中通吉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2020年6月中载明半自动流水线2018购入时间2018年12月,资产原值3,539,823.01,使用年限120月。一审法院再查明,签订本案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时,通泽公司股东系陈玉叶;成康公司股东系陈严、肖某某。一审法院还查明,友博公司为本案支付保全担保费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友博公司与中通吉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合同约定了明确的租赁物,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涉案租赁物为半自动流水线2018,并进行设备编码、注明存放位置。友博公司还提供了该租赁物的相关照片及中通吉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基于以上,并考虑流水线类设备的实际,一审法院认为租赁物具有特定性。中通吉公司称本案双方不存在融物事实,与在案证据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另,中通吉公司向友博公司承诺租赁物购买价格为4,106,194.69元,并以此价格作为认定其买入租赁物的原始购买价格,结合中通吉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中载明的设备购入时间,资产原值、使用年限,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间仅是借贷关系,租赁设备无法起到担保作用的辩称意见,依据明显不足,不予采纳。本案中,友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中通吉公司理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约支付租金。在签订协议后,中通吉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友博公司可以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并有权要求中通吉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加速到期日前已到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及保全担保费。关于逾期利息。友博公司自愿调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合同签订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4倍即15.4%年利率,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确认2021年3月29日为租金加速到期日,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现友博公司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而要求中通吉公司支付加速到期日后的剩余全部租金,致使中通吉公司丧失对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在此情况下,友博公司再行主张上述部分租金逾期利息,有违设立加速到期制度的旨意,也有违公平。另,友博公司主张该部分租金的逾期利息,缺乏相关约定。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加速到期日后的剩余租金不应再计算逾期利息,友博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本案中抵押合同自双方盖章确认时即成立生效,系争抵押财产也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故对于友博公司要求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中通吉公司称部分抵押物已经处理出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友博公司未予认可,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友博公司要求四保证责任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保证合同》等,应予支持。《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第三方对主债权担保的增加或减少的,均不减少或增加上述四保证责任人的保证责任;友博公司有权要求四保证责任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第三人主张担保物权。据此,四保证责任人实质已放弃对担保物权优先等有关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抗辩权,诉讼中再行提出相关抗辩意见一审法院难以采纳,但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通吉公司追偿。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在编号NPLEXXXXX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395,889.9元、逾期利息4,774.44元,并偿付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已到期未付租金285,489.9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若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可以与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以登记证明编号为XXXXXXXXXXXXXX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四、江阴市通泽物流有限公司、江阴市成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陈玉叶、裘海平对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541.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通泽物流有限公司、江阴市成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陈玉叶、裘海平共同负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友博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通吉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与其他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等均合法有效。现在一审审理中,友博公司与中通吉公司均确认自2020年12月25日起未付租金,即中通吉公司出现逾期未付的违约情形,则友博公司要求中通吉公司承担加速到期之前支付全部租金和相应逾期利息的主张具备合同及事实依据。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友博公司已自愿将逾期利息利率下调至年15.4%,并通过调整诉讼请求的方式将加速到期之后的逾期利息计算基数调整为各期到期未付租金,实则已经放弃了未到期部分租金的期限利益。进一步而言,中通吉公司或其他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友博公司该项主张违反相关规定或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形,故友博公司关于加速到期之后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作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一审认定案涉租金加速到期日、逾期利息计算利率的做法无误,可予认可,但不予支持出租人宣布加速到期之后部分租金计算逾期利息主张的做法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友博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第一、四项对于逾期利息计算基数的认定不妥,本院予以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二、变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在编号NPLEXXXXX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395,889.9元、逾期利息4,774.44元,并偿付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15.4%计算的逾期利息;三、变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若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可以与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以登记证明编号为XXXXXXXXXXXXXX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变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江阴市通泽物流有限公司、江阴市成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陈玉叶、裘海平对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2.36元,由被上诉人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阴市通泽物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阴市成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裘海平、被上诉人陈玉叶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 荃法官助理 楼雨薇书 记 员 唐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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