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聪、彭胜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107民初1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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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7民初11365号案件名称
刘学聪、彭胜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学聪;彭胜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07民初11365号原告:刘学聪,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告:彭胜安,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原告刘学聪与被告彭胜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学聪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学聪负担。审 判 员 卢晓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徐丽娜书 记 员 黄路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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