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浙英、过广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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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624号案件名称
钱浙英、过广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钱浙英;过广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624号 原告:钱浙英,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过广操,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钱浙英与被告过广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钱浙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浙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浙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钱浙英负担。 审判员张盼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晓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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