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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温钱、陈锁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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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08号
  • 案件名称

    曹温钱、陈锁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曹温钱;陈锁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曹温钱,男,1966年09月18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曲里村,住该村。被执行人陈锁军,男,1983年01月14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南义沟村民委员会村民,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身份证号码:610627198301140270。被执行人文志平,男,1972年10月21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曲里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2627197210210955。本院在执行曹温钱与陈锁军、文志平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627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锁军、文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锁军向申请人曹温钱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已付的8000元利息从中扣除),被执行人文志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志平向申请人曹温钱支付案件款60000元后,申请人曹温钱放弃对被执行人文志平的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锁军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情况;在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的相关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锁军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陈锁军违反人民法院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锁军既无下落且现有财产无法执行,故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温钱发现被执行人陈锁军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存存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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