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彭文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7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1759号
  • 案件名称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彭文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彭文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1759号申请执行人: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百寨办事处徐家村2层203室。法定代表人:李丽娜。被执行人:彭文德,男性,1970年12月02日出生白族,住云南昆明盘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彭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1759号案件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将超出执行时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隋建羽执行员  王敬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祖 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