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萧萧与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80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8057号案件名称
董萧萧与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董萧萧;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8057号原告:董萧萧。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雨。原告董萧萧与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萧萧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烨法官助理 陈君书 记 员 严婧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显勃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315号 下一篇 吕世琴、康风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