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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森、孙玉君等苟延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5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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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5222号
  • 案件名称

    王森、孙玉君等苟延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森;孙玉君;苟延玲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5222号原告:王森(身份证号:XXX),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孙玉君(身份证号:XXX),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苟延玲(身份证号:XXX),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王森与被告孙玉君、苟延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森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森负担。        审判员    华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邱双书记员    梁增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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