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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选民、杨新亭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6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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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6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选民、杨新亭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选民;杨新亭;王景宏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申请执行人:杨新亭,住西安市阎良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委托代理人:赵小华。被执行人:王景宏,住西安市阎良区。委托代理人:高广运,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执行的王**民、杨新亭与王景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景宏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民、杨新亭支付案件受理费746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01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景宏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9512.98元,被执行人王景宏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王景宏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建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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