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杨菊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3民初10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民初109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杨菊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杨菊香;冉隆权;岳阳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3民初10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负责人:龚红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耀,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尚材,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菊香,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冉隆权,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岳阳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成明进,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与被告杨菊香、冉隆权、岳阳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96.1元,减半收取648.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 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