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令、段娜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1执异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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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执异68号案件名称
李令、段娜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令;段娜;李群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1执异68号申请人:李令,女,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见、张瑾,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段娜,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执行人:李群建,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本院在审查李令申请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人李令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令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员 郭宁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姣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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