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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德、唐玉鸾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4民初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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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民初3153号
  • 案件名称

    王本德、唐玉鸾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本德;唐玉鸾;王本贵;唐珠英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4民初3153号原告:王本德,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唐玉鸾,女,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系王本德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全州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本贵,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唐珠英,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系王本贵之妻)原告王本德、唐玉鸾与被告王本贵、唐珠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二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德、唐玉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本德、唐玉鸾负担。审 判 员  杨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安生书 记 员  何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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