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本德、唐玉鸾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4民初31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民初3153号案件名称
王本德、唐玉鸾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本德;唐玉鸾;王本贵;唐珠英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4民初3153号原告:王本德,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唐玉鸾,女,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系王本德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全州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本贵,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唐珠英,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系王本贵之妻)原告王本德、唐玉鸾与被告王本贵、唐珠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二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德、唐玉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本德、唐玉鸾负担。审 判 员 杨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安生书 记 员 何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731号 下一篇 董雪松、刘午秀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恢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