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瑞、曹阳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4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416号案件名称
刘文瑞、曹阳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文瑞;曹阳阳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6416号原告:曹阳阳,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文瑞,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曹阳阳与被告刘文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曹阳阳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阳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曹阳阳负担。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