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文瑞、曹阳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4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416号
  • 案件名称

    刘文瑞、曹阳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文瑞;曹阳阳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6416号原告:曹阳阳,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文瑞,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曹阳阳与被告刘文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曹阳阳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阳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曹阳阳负担。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