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华、王学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皖0621民特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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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特118号案件名称
王思华、王学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思华;王学军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621民特118号申请人:王思华,男,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征,安徽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文,安徽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学军,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赐,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王学军之子。申请人王思华认定王学军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于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思华申请事项: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依法指定王恩赐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9日晚19点30时许,王学军在从事徐雷雷安排的工作中不慎摔伤,被送往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后脑偏侧部位受损严重。王学军先后至黄石市中医医院、黄石市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脑出血、脑萎缩、脑积水。现虽治疗结束,但王学军行动受限且记忆力明显下降,其言语不清,难以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现王学军日常生活与对外交流完全依赖家人照顾和代理,王思华系王学军父亲,王恩赐系王学军之子,愿意指定王恩赐作为监护人,对王学军进行照顾。王学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赐称,认为王学军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王思华系王学军父亲,王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赐系王学军之子。2019年9月19日,王学军因摔伤入住徐州市中心医院东南大圩医学院附属徐州医院,出院诊断为:两侧额颞部硬膜外/下积血,广泛蛛网膜下腔积血,脑室积血,脑肿胀,脑疝倾向,左侧颞顶骨骨折,腰1、2左侧横突骨折。出院情况:生命体征稳定、神志模糊,偶可遵嘱活动,气管切开状态。查体:神志模糊,,精神差,……。黄石中医院出院记录摘录:王学军2019-11-27至2019-12-19因“外伤致左侧肢体偏瘫乏力2月余”入院,出院诊断:创伤性脑出血,脑梗塞,脑白质病,脑萎缩。出院情况:患者素有左侧肢体偏瘫乏力,左上肢上举无力,抓握困难,左下肢乏力,时有头疼头昏不适,……查体:神情,语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出院记录记载:王学军2019-12-26至2020-1-6因“脑外伤脑积水3月余”入院,出院诊断:脑积水,后天性颅脑缺损,出院情况:神志清楚,精神一般,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右侧肢体肌力正常,左侧上肢肌力0级,下肢肌力3级,肌张力正常。2021年7月14日,王思华(申请人)申请,请求对王学军(被申请人)有无精神疾病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8月5日作出皖淮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王学军患“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2、王学军目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王思华的申请程序及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王学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确认,故王思华申请确认王学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思华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邱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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