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付与钟祥市创业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鄂0881执恢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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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881执恢314号案件名称
刘大付与钟祥市创业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钟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大付;钟祥市创业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881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刘大付(曾用名刘大富),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执行人:钟祥市创业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索敌钟祥市双河镇崔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85491369W。法定代表人:胡祖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大付与钟祥市创业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鄂0881执恢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寇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余亚龙书 记 员 高 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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