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康、屈鹏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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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827号案件名称
胡康、屈鹏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胡康;屈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夏根团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27号原告:夏根团,男,195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506171518。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芳妮,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康,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102171814。被告:屈鹏飞,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90312831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法定代表人:梁晓东,该公司经理。原告夏根团与被告胡康、屈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夏根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根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根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计8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根团负担。 审 判 员 贾青素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徐泽华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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