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海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50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5021号
  • 案件名称

    陈海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海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5021号被执行人:陈海龙,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关于被执行人陈海龙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陈海龙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970元。因陈海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经审查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陈海龙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陈海龙名下有号牌为苏B8××××车辆,已被他案查封在先,本案已轮候查封,经查找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陈海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陈海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陈海龙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在先,本案已轮候查封,经查找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扬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