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朱宝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61民初12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2761民初120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朱宝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朱宝龙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61民初12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6号。负责人:李霄,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旭,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朱宝龙,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与被告朱宝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负担。审判员 徐文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新桐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563号 下一篇 杨孙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3执13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