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秦素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2民初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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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2民初767号案件名称
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秦素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青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秦素兰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2民初767号原告: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地址:青川县乔庄镇小南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723MBOX446601.法定代表人:马洪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秦素兰,女,生于1976年8月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与被告秦素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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