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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秦素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2民初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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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2民初767号
  • 案件名称

    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秦素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青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秦素兰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2民初767号原告: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地址:青川县乔庄镇小南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723MBOX446601.法定代表人:马洪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秦素兰,女,生于1976年8月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与被告秦素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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