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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国、钱卫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6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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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6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永国、钱卫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永国;钱卫江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永国,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钱卫江,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申请执行人杨永国与被执行人钱卫江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7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8795.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8879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新0102执368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六、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凌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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