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02民初5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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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02民初5612号案件名称
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建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民初5612号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罗家坝车苑小区B区5号楼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40025238H。法定代表人:周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资阳市卓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上锋,资阳市卓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建军,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由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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