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丽娟、曹志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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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804号案件名称
焦丽娟、曹志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焦丽娟;曹志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804号申请执行人:焦丽娟,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曹**红,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本院在执行焦丽娟与曹**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丽娟与被执行人曹**红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81执804号焦丽娟与曹**红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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