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3执1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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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3执1598号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康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某;刘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3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刘某,男,蒙古族,1988年9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启龙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23执1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房国军审判员 董国祚审判员 韩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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