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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3执1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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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3执1598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康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刘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3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刘某,男,蒙古族,1988年9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启龙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23执1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房国军审判员  董国祚审判员  韩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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