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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芬、刘素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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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737号
  • 案件名称

    张秀芬、刘素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秀芬;刘素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737号原告:张秀芬,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连合,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素新,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张秀芬诉被告刘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秀芬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芬撤回对被告刘素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芬负担。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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