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龙、杨振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4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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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22执461号之一案件名称
乾龙、杨振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乾龙;杨振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22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乾龙,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杨振宇,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乾龙与被执行人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622执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俊英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申 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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