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国、江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1002执18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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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867号之一案件名称
欧亚国、江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欧亚国;江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亚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江贵,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欧亚国与被执行人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7月13日、9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共有银行存款1816.15元。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该笔款项1816.15元予以扣划。三、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车辆。五、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不动产。六、2021年8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七、2021年9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八、2021年9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九、2021年9月14日与执行人通电话,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元,尚有8183.8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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